甘肅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甘肅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從財稅體制角度,我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在多數發達國家,房產稅是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體稅種存在的,而我國尚未形成完備的房產稅法律制度,地方稅制體系還不夠健全。下文是甘肅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甘肅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 本細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屬房產稅開征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房產稅由單位或個人申報,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征收。
第四條 房產稅納稅義務人的所有房產,包括生產性用房和非生產性用戶,不論其是否使用,凡按財政部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列入“固定資產”的,均應繳納房產稅。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的縣(市、區)稅務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第六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對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一)納稅單位或個人辦的學校、醫院、診療所、托兒所、幼兒院所使用的能夠單獨記載價值的房產。
(二)關、停企業在關停期間占用的房產。
(三)基本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臨時修建的房屋和工、料棚。
(四)社會福利單位使用的房產。
(五)因遭受自然災害和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免稅的,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核批,并報省稅務局備查。
第七條 按《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期限定為每年兩次征收,每年5月、11月為征收入庫期。
房產管理部門、個人出租或自營的房產稅,按月繳納,于次月15日前入庫。
個人出租或自營比較集中的房產,房產稅可由當地稅務機關委托居民委員會代征代繳,按代征的稅額付給3%的手續費。
第八條 新建或購買的房屋應于建成或購買后三十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如新建房屋竣工決算未作出,應按預算申報納稅,待工程決算作出后,再行結算稅款,多退少補。
第九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產稅如何計稅
從價計征
按照房產余值征稅的,稱為從價計征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于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征管效率。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從租計征
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稱為從租計征,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注意事項
1、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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