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局發布批復范文
地稅局發布批復范文
地方稅務局簡稱地稅,其性質是行政單位,地方稅務局實行中央、省、市、縣的垂直領導體制。下文是地稅局頒布的批復,歡迎閱讀!
地稅局發布批復范文篇一
柳州地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柳州地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柳地地稅報[1998]3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外國公司(企業)向我國企業收取的工程設計費應全額計征營業稅。如果工程設計費中包含有技術秘密,專利的工藝設計及技術資料費,這部分收入應按“轉讓無形資產” 稅目征稅,兩者劃分不清的,對收取的全部工程設計費均按“其他服務業”依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規定,對外國企業取得的技術秘密費、專利費、決竅費及服務取得的款項,應全額征收營業稅。在繳納營業稅前該外國公司已被有關單位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由該外國企業和有關部門自行協商解決。
三、建安企業收取建設單位的罰款應并入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地稅局發布批復范文篇二
昆明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合作建房中契稅的請示》(昆地稅發[1998]405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部、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房[1992]67號)在《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十五條 明確規定:“國家對用于社員居住的合作住宅,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減免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局制定。”對于你局反映的政策矛盾問題請按此辦理。
二、契稅針對房地產的權屬轉移行為,向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單位和個人證收。而住宅合作社的類型多樣;取得建房用地的方式多樣;建房形式多樣;合作住宅建成后,其產權有合作社所有、社員個人所有、住宅合作社與社員個人共同所有等多種形式。
對合作建房過程中,房地產權屬轉移的不同環節、轉移的不同形式,應區別不同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
三、契稅減免的立法權在中央,請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執行。
地稅局發布批復范文篇三
北海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北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政策問題的請示》(北地稅報〔2015〕33號)請示收悉。關于納稅人自行將建設用地使用于種植養殖應否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政策問題的批復》(桂地稅字[2009]39號)第一條“對于納稅人將原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實際上用于種植或養殖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8]國稅地字第015號)第十一條的解釋是:‘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如果該土地確屬由房地產開發用地轉變成種植和養殖專業用地這一情況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辦理,即‘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批復精神,我局同意你局的意見,即納稅人只有將其取得的建設用地,在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轉變成農牧業用地之后,其用地才可依照“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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