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
戒毒是指吸毒人員戒除吸食、注射毒品的惡習及毒癮。對吸毒者進行戒毒治療,一般應包括三個階段:脫毒——康復——重新步入社會的輔導。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帶來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范文一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書
X公( )社戒∕社康決字〔 〕 號
違法行為人 性別 年齡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 工作單位
現住址 戶籍所在地
現查明
,
以上事實有
等證據證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責令違法行為人接受社區戒毒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決定責令違法行為人接受社區康復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執行地報到,否則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過程中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執行地社區名稱及地址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
年 月 日
一式四份,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及其家屬、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各一份,一份附卷
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范文二
XX市公安局XX區分局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書
XX公()社戒/社康決字[ ]第 號
被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工作單位:
現查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 條第 款之規定,我局決定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持此決定書到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執行地報到,否則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康復。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過程中要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執行地社區名稱:
地址: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
被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簽名):
年 月 日
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范文三
社區戒毒(康復)協議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四、三十五、四十八條規定,根據 公安局《責令社區戒毒/社區戒毒(康復)決定書》公( )社戒/社康決字[ ]第 號,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站與 簽訂如下協議。
一、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站負責組織安排工作,下列單位指導、協助:
(1)民政局 街道辦事處(鄉鎮)民政助理員;
(2)衛生局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
(3)司法局 法律服務所、司法所;
(4)勞動局 街道辦事處(鄉鎮)勞動保障站;
(5)公安局 派出所/( 社區警務室);
工作站聯系電話:
二、社區戒毒(康復)人員:
(1)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社區戒毒(康復)地點: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站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2)社區戒毒(康復)時間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站職責:
(1)組建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對戒毒(康復)人員進行指導、教育、幫助、管理;
(2)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宣傳《禁毒法》和輔導戒毒知識;
(3)定期體檢尿檢,并有針對性地制定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階段性康復工作計劃;
(4)對無職業缺乏就業能力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幫扶;
(5)對戒毒(康復)人員入學、享受社會保障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
(6)對戒毒(康復)人員戒毒醫療給予指導;
四、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在社區戒毒(康復)期間享有以下權益:
(1)入學受教育的權益不受歧視;
(2)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就業援助不受歧視;
(3)享有社會保障不受歧視;
(4)參加戒毒醫療治療不受歧視。
五、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應當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必須自覺服從工作小組教育、監督和管理;
(3)定期報告康復情況和接受戒毒知識輔導;
(4)社區戒毒(康復)期間嚴禁吸食、注射毒品;
(5)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公安機關尿液檢測;
(6)嚴格遵守請銷假制度(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需書面報告);
(7)請假外出三個月以上,按檢測要求,必須寄回外出地公安機關尿檢證明。
六、社區戒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拒不按規定報告社區戒毒(康復)情況,經公安機關兩次書面告誡仍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絕接受體檢尿檢三次以上的;
(5)擅自離開社區三次以上,或者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時間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七、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康復)協議,除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公安機關經二次書面告誡,社區戒毒人員仍不愿作出書面承諾保證的,可決定實行強制隔離戒毒。
八、本協議壹式叁份:鄉鎮(街道)禁毒辦、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站、社區戒毒(康復)協議人員各執壹份。
工作站負責人: 簽名(加蓋鎮鄉辦場公章)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 簽名(捺印)
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