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領導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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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領導的基本原則,一般是指無產階級政黨奪取政權以后,應該怎樣實施對國家政權、經濟文化組織、社會團體的領導。所以在馬克思恩格斯的時代,對這方面的涉及很少,沒有比較系統和完整的論述。s0100
十月革命勝利以后,列寧領導布爾什維克黨建立了蘇維埃政權,但緊接著,布爾什維克和蘇聯人民就面臨帝國主義的武裝干涉和國內經濟嚴重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新生的蘇維埃政權還不能完全擔負起粉碎帝國主義圍剿和克服經濟困難的領導責任,在許多方面還要靠布爾什維克的威望和對人民的號召力,這樣,黨政不分、以黨代政、黨領導一切、直接發號施令的現象就不可避免,在這樣的情況下,列寧更多地強調了集中統一的領導,強調了黨的絕對領導權。
但是,列寧對黨在無產階級專政體系中的地位,黨對國家及其它工作如何施行領導等問題仍作了一些精辟的闡述。
第一,執政黨的領導必須通過國家政權機關來實現。黨是無產階級專政體系中的領導力量,但是必須通過國家機關,黨不能直接行使這種職能。列寧說:“可以說黨是把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吸收到自己隊伍中來的,而這個先鋒隊就實現著無產階級專政。……而要實現這些職能,就必須通過一系列的也是新式的特別機關,即通過蘇維埃機關。”
第二,黨的領導是總的領導,不是對細節的干涉,列寧始終強調黨必須絕對掌握領導權,它是政權體系中的核心。但列寧通過總結執政黨領導的經驗,提出必須劃分黨與其它組織間的職能,特別要劃分與蘇維埃政權之間的職權。他說,“必須十分明確地劃分黨(及其中央)和蘇維埃政權的職權;提高蘇維埃工作人員和蘇維埃機關的責任心和主動性;黨的任務是對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總的領導,而不像目前那樣過分頻繁對細節的干涉。”
第三,政治是一種科學,一種藝術,黨的領導必須遵循科學規律,按科學規律辦事。
第四,黨不能包辦代替一切,不能“以黨治國”。早在1928年我們黨在各革命根據地創建第一批蘇維埃政權時,就遇到了怎樣領導政權及其它組織的問題。當時黨在群眾中有極高的權威的,政府的權威卻差得多。這是由于許多事情為圖省事,黨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權機關擱置在一邊。針對這種情況,毛澤東同志在《井岡山的斗爭》中曾批評說;“以后黨要執行領導政府的任務;黨的主張辦法,除宣傳外,執行的時候必須通過政府的組織。”當時我們黨還曾明確指出“黨是蘇維埃的思想領導者”,“應該通過黨團的形式在蘇維埃中起領導作用”,“不能直接命令蘇維埃或代替蘇維埃”。(轉引自《現代企業家》雜志,1986年9、10期合刊,第7頁)。鄧小平同志1941年在所作的《黨與抗日民主政權》中說:“幾年來‘以黨治國’的思想曾經統治了某些,甚至有些區域的領導同志還長期存在著這種頑固的思想。其造成的惡果也是不斜,“這些同志誤解了黨領導,把黨的領導解釋為‘黨權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隨便改變上級政府法令,……有些地區沒有黨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權系統中的混亂現象。”毛澤東同志和鄧小平同志的批評,充分證明,他們堅決反對“以黨治國”;應該劃分黨與其它組織的界限,黨不能包辦代替一切。
我們黨執政以后,黨的主要領導人對這個問題的闡述也是很多的。但由于種種原因,這些原則我們一直堅持得不好,沒有把這個原則很好地運用于黨的領導的實踐。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總結了這方面的教訓,對這一原則有了極其深刻的認識。
第五、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是我們黨的思想路線,又是我們黨的思想作風,同時也是我們黨的領導的重要原則。毛澤東同志曾經說過:“‘實事’就是客觀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觀事物的內部聯系,即規律性,‘求’就是我們去研究。我們要從國內外、區內外的實際情況出發,從其中引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規律性,即找出周圍事變的內部聯系,作為我們的行動的向導。“按照實際情況決定工作方針,……這一點,應當引為全體同志的教訓。 ”周恩來同志也曾指出:“無論是一工廠,一學校,一軍營、一農村、一街道,……要能把黨的政策正確地運用,首先要了解實際情況,這是每個支部的任務,每個同志的任務。必須充分執行這些任務,然后支部才能成為群眾的核心,黨員才能成為群眾的領導者。”[Page]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通過總結歷史教訓,我們又強調了黨在領導活動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鄧小平同志曾指出:“不但中央、省委、地委、縣委、公社黨委,就是一個工廠、一個機關、一個學校、一個商店、一個生產隊,也都要實事求是”。④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高度評價了““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明確指出:“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我們黨才能順利地實現工作中心的轉變,才能正確解決四個現代化的具體道路、方針、方法和措施,正確改革同生產力迅速發展不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
第六、走群眾路線。堅持走群眾路線,是我們黨領導的一貫原則,劉少奇同志曾說:“群眾路線是黨的根本路線。離開群眾路線,黨的政治,組織軍事及其他一切就不可能有正確路線。決定政策要有群眾觀點、群眾路線,執行政策也要有群眾觀點、群眾路線。一切政策的決定、修改和執行,口號的提出與轉變,都必須有群眾觀點,走群眾路線。”鄧小平同志在八大《關于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說:“ 共產黨——這是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中先進分子的集體,它對人民群眾的偉大的領導作用,是不容懷疑的。但是,它之所以成為先進部隊,它之所以能夠領導人民群眾,正因為,而且僅僅因為,它是人民群眾的全心全意的服務者,它反映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志,并努力幫助人民群眾組織起來,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爭。確認這種認識,就是確認黨沒有超乎人民群眾之上的權力,就是確認黨沒有向人民群眾實行恩賜、包辦、強迫命令的權力,就是確認黨沒有在人民群眾頭上稱王稱霸的權力。”
第七、集體領導。關于集體領導的原則,中國共產黨的主要領導人都有過論述,其中周恩來同志的論述比較系統、深刻而全面。他說:“共產黨的領導是指黨的集體領導,黨的中央和黨的各級領導機構(盛市、縣委員會等)的領導,起著領導作用的,主要是黨的方針政策,而不是個人。個人都是平等的,……決不能個人自居于領導地位。個人離開了集體,就無從起領導作用。個人的意見不能代表政策,必須制定成政策,才能算為集體的意見、領導的意見。”“黨委領導是集體領導,不是書記個人領導。”“黨的領導不是黨員個人領導。黨是一個集體,是有組織的。黨的領導是組織領導,不是個人領導。”
鄧小平同志也曾強調“在黨內生活和國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實行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重大問題一定要由集體討論和決定。決定時,要嚴格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一人一票,每個書記只有一票的權利,不能由第一書記說了算。”
第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黨的領導必須符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這一原則的提出和確定,一個前提條件就是,這個憲法和法律,必須是該黨領導下的政權制定的。
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這一原則的確立,應該就是中國共產黨的功績。鄧小平同志曾說:“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黨員在黨章和黨紀面前平等。人人有依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和義務,誰也不能占便宜,誰也不能犯法。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鄧小平這段言論是有其針對性白。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明確地寫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同年4月,彭真同志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共產黨國家生活中的領導和活動,都是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的。……黨和人民的意見只有經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務委員會通過和決定,才能成為法律,成為國家意志。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也領導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
十月革命勝利以后,列寧領導布爾什維克黨建立了蘇維埃政權,但緊接著,布爾什維克和蘇聯人民就面臨帝國主義的武裝干涉和國內經濟嚴重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新生的蘇維埃政權還不能完全擔負起粉碎帝國主義圍剿和克服經濟困難的領導責任,在許多方面還要靠布爾什維克的威望和對人民的號召力,這樣,黨政不分、以黨代政、黨領導一切、直接發號施令的現象就不可避免,在這樣的情況下,列寧更多地強調了集中統一的領導,強調了黨的絕對領導權。
但是,列寧對黨在無產階級專政體系中的地位,黨對國家及其它工作如何施行領導等問題仍作了一些精辟的闡述。
第一,執政黨的領導必須通過國家政權機關來實現。黨是無產階級專政體系中的領導力量,但是必須通過國家機關,黨不能直接行使這種職能。列寧說:“可以說黨是把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吸收到自己隊伍中來的,而這個先鋒隊就實現著無產階級專政。……而要實現這些職能,就必須通過一系列的也是新式的特別機關,即通過蘇維埃機關。”
第二,黨的領導是總的領導,不是對細節的干涉,列寧始終強調黨必須絕對掌握領導權,它是政權體系中的核心。但列寧通過總結執政黨領導的經驗,提出必須劃分黨與其它組織間的職能,特別要劃分與蘇維埃政權之間的職權。他說,“必須十分明確地劃分黨(及其中央)和蘇維埃政權的職權;提高蘇維埃工作人員和蘇維埃機關的責任心和主動性;黨的任務是對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總的領導,而不像目前那樣過分頻繁對細節的干涉。”
第三,政治是一種科學,一種藝術,黨的領導必須遵循科學規律,按科學規律辦事。
第四,黨不能包辦代替一切,不能“以黨治國”。早在1928年我們黨在各革命根據地創建第一批蘇維埃政權時,就遇到了怎樣領導政權及其它組織的問題。當時黨在群眾中有極高的權威的,政府的權威卻差得多。這是由于許多事情為圖省事,黨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權機關擱置在一邊。針對這種情況,毛澤東同志在《井岡山的斗爭》中曾批評說;“以后黨要執行領導政府的任務;黨的主張辦法,除宣傳外,執行的時候必須通過政府的組織。”當時我們黨還曾明確指出“黨是蘇維埃的思想領導者”,“應該通過黨團的形式在蘇維埃中起領導作用”,“不能直接命令蘇維埃或代替蘇維埃”。(轉引自《現代企業家》雜志,1986年9、10期合刊,第7頁)。鄧小平同志1941年在所作的《黨與抗日民主政權》中說:“幾年來‘以黨治國’的思想曾經統治了某些,甚至有些區域的領導同志還長期存在著這種頑固的思想。其造成的惡果也是不斜,“這些同志誤解了黨領導,把黨的領導解釋為‘黨權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隨便改變上級政府法令,……有些地區沒有黨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權系統中的混亂現象。”毛澤東同志和鄧小平同志的批評,充分證明,他們堅決反對“以黨治國”;應該劃分黨與其它組織的界限,黨不能包辦代替一切。
我們黨執政以后,黨的主要領導人對這個問題的闡述也是很多的。但由于種種原因,這些原則我們一直堅持得不好,沒有把這個原則很好地運用于黨的領導的實踐。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總結了這方面的教訓,對這一原則有了極其深刻的認識。
第五、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是我們黨的思想路線,又是我們黨的思想作風,同時也是我們黨的領導的重要原則。毛澤東同志曾經說過:“‘實事’就是客觀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觀事物的內部聯系,即規律性,‘求’就是我們去研究。我們要從國內外、區內外的實際情況出發,從其中引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規律性,即找出周圍事變的內部聯系,作為我們的行動的向導。“按照實際情況決定工作方針,……這一點,應當引為全體同志的教訓。 ”周恩來同志也曾指出:“無論是一工廠,一學校,一軍營、一農村、一街道,……要能把黨的政策正確地運用,首先要了解實際情況,這是每個支部的任務,每個同志的任務。必須充分執行這些任務,然后支部才能成為群眾的核心,黨員才能成為群眾的領導者。”[Page]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通過總結歷史教訓,我們又強調了黨在領導活動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鄧小平同志曾指出:“不但中央、省委、地委、縣委、公社黨委,就是一個工廠、一個機關、一個學校、一個商店、一個生產隊,也都要實事求是”。④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高度評價了““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明確指出:“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我們黨才能順利地實現工作中心的轉變,才能正確解決四個現代化的具體道路、方針、方法和措施,正確改革同生產力迅速發展不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
第六、走群眾路線。堅持走群眾路線,是我們黨領導的一貫原則,劉少奇同志曾說:“群眾路線是黨的根本路線。離開群眾路線,黨的政治,組織軍事及其他一切就不可能有正確路線。決定政策要有群眾觀點、群眾路線,執行政策也要有群眾觀點、群眾路線。一切政策的決定、修改和執行,口號的提出與轉變,都必須有群眾觀點,走群眾路線。”鄧小平同志在八大《關于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說:“ 共產黨——這是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中先進分子的集體,它對人民群眾的偉大的領導作用,是不容懷疑的。但是,它之所以成為先進部隊,它之所以能夠領導人民群眾,正因為,而且僅僅因為,它是人民群眾的全心全意的服務者,它反映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志,并努力幫助人民群眾組織起來,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爭。確認這種認識,就是確認黨沒有超乎人民群眾之上的權力,就是確認黨沒有向人民群眾實行恩賜、包辦、強迫命令的權力,就是確認黨沒有在人民群眾頭上稱王稱霸的權力。”
第七、集體領導。關于集體領導的原則,中國共產黨的主要領導人都有過論述,其中周恩來同志的論述比較系統、深刻而全面。他說:“共產黨的領導是指黨的集體領導,黨的中央和黨的各級領導機構(盛市、縣委員會等)的領導,起著領導作用的,主要是黨的方針政策,而不是個人。個人都是平等的,……決不能個人自居于領導地位。個人離開了集體,就無從起領導作用。個人的意見不能代表政策,必須制定成政策,才能算為集體的意見、領導的意見。”“黨委領導是集體領導,不是書記個人領導。”“黨的領導不是黨員個人領導。黨是一個集體,是有組織的。黨的領導是組織領導,不是個人領導。”
鄧小平同志也曾強調“在黨內生活和國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實行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重大問題一定要由集體討論和決定。決定時,要嚴格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一人一票,每個書記只有一票的權利,不能由第一書記說了算。”
第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黨的領導必須符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這一原則的提出和確定,一個前提條件就是,這個憲法和法律,必須是該黨領導下的政權制定的。
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這一原則的確立,應該就是中國共產黨的功績。鄧小平同志曾說:“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黨員在黨章和黨紀面前平等。人人有依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和義務,誰也不能占便宜,誰也不能犯法。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鄧小平這段言論是有其針對性白。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明確地寫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同年4月,彭真同志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共產黨國家生活中的領導和活動,都是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的。……黨和人民的意見只有經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務委員會通過和決定,才能成為法律,成為國家意志。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也領導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