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廣東省關于小產休假規定
在職婦女都是有產假的。同樣的流產也是有假期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年廣東省關于小產休假規定,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廣東省關于小產休假規定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女職工的產假、流產期作了規定:女職工產假90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所謂產前 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法律規定,準予定期做產前檢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算作勞動時間。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所在單位應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小產假的工資計算方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工非婚生育待遇
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對于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行政方面酌情給予補助。
廣東省相關法律規定,計劃外生育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非農業人口超計劃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上年職工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計劃外生育費;再超生的,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計劃外生育費。除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外,夫妻雙方分別不予提職、普級;五年內不予招工、招干、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先選先進,不發給資金(科技成果獎、創造發明獎和特殊貢獻獎除外)及生活困難補助;七年內不得享受醫療福利。干部、職工還應當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二)農業人口超計劃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上年人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計劃外生育費;再超生的,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計劃外生育費。除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外,夫妻雙方五年內不予招工、招干、安排鄉鎮企業工作,戶口不得“農轉非”;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它集體福利。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夠間隔期生育的,征收一至三年的計劃外生育費。
(四)非婚生育的,征收二至五年的計劃外生育費。重婚生育、姘居生育的,按超計劃生育從重處理。
(五)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收養子女的,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2017年廣東省關于小產休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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