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規定2017年
職工在連續工作滿一年以后是可以向單位申請年休假的,那2017年休假是怎么規定的呢?有沒有不能享受的情況?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規定2017年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不享受年休假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2017年休假的申請案例
2015年1月1日,蘇藍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發生勞動爭議。蘇藍要求該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等。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蘇藍說自己從1988年參加工作,工作已超過20年,應當享受每年15天帶薪年休假,其2015年未休年休假,甲公司應當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甲公司則認為蘇藍2015年期間在其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不應享有年休假。
經法院審理,判決該公司支付蘇藍2015年期間15天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請求。
【解析】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只要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備了享受年休假的資格,該一年的工作經歷并不僅限定在現用人單位,也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單位。本案中,蘇藍提供了自1988年12月開始繳納養老保險的證據,以及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能夠佐證其在入職甲公司時已經滿足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條件,故其應自入職之日享有帶薪年休假。甲公司未安排蘇藍休年休假,應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同時,蘇藍出示證據證明自己累計已工作20年,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此,他有權享有每年15天的年休假。
2017年員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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