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第一次用工時,一般會約定試用期。那么非全日制工需要約定試用期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勞動態度和勞動技能進行考核,符合條件的轉正;勞動者對新單位也進行適應。因此,在試用期中,勞動者的工資往往比轉正后的工資要低,于是,有一些單位就利用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采用短期用工,降低工資成本,甚至以試用為名,不給勞動者轉正,或者將一些無需較長培訓時間,技術含量低或可替代性的崗位,通過約定較長的試用期來規避法律,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對試用期作了詳細的規定:全日制用工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對試用期期限也做了限制性的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
對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7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試用期。此條款為法定的禁止性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即使在合同中有約定,也是無效的。
試用期有的規定和適用范圍
1、試用期只適用于新招收錄用的人員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一般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可以約定。在原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京勞法發[1995]463號)
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在固定工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固定工約定試用期。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勞關發[1997]52號)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調整工作崗位的,可依照《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精神,按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試用或試工。
附: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2、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勞關發[1996]153號)
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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