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第二年五月發怎么辦
年終獎并不屬于法定的工資報酬中的一種,但企業和職工是可以約定的,那年終獎能不能第二年5月發呢?拖后發放年終獎怎么辦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年終獎能否第二年五月發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獎能否第二年五月發
對于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問題,要區分情況對待。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的工資、獎金的發放標準,用人單位是不能克扣或者拖延發放的,因為此時的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年終獎”是企業根據上一年度經濟效益發給員工的額外獎勵,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又沒有明確約定年終獎的性質,那么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時間和具體數額。
只要年終獎不是工資收入的固定組成部分,勞動合同及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未予明確,單位何時發放年終獎,法律并不強制干預。
另外,根據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而且,這些重大事項決定還應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年終獎發多少、何時發同樣也屬于這類事項,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協商,并告知員工,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工會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中對年終獎的定性為工資,也就是要是單位有拖欠年終獎的行為,那么此時也是按照拖欠職工工資的情況進行處理的。而此時,職工可以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來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是否可以拖欠年終獎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也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則進一步指出:“關于獎金的范圍(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故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于欠薪。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已明確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年終獎的發放是企業決定
具體如何發放,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不過,如果發放年終獎,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對發放標準、發放時間、享受年終獎的條件等作出明確約定。由于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關于年終獎的規定,因此年終獎屬于非法定福利的范疇。這也就意味著“員工是否享受年終獎、享受多少、享受形式”等全部由相關單位或組織自行決定。國家并不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發放年終獎。
一般意義上,年終獎作為通用的員工激勵手段,從用人單位角度出發,發放年終獎是一種對于過去一年員工工作的肯定和獎勵,也可激勵員工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好的成績。同時,通過年終獎發放制度,也可以實現利益合理分配,均衡企業可持續發展。從員工角度來看,收入情況也是自身價值衡量的標準之一。
在實踐中,大部分企業為了自身良好運營及發展,會通過采取發放年終獎的方式來滿足相關利益的需求。王喜、耿余法官認為,具體如何發放,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不過,如果發放年終獎,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載明發放標準、發放時間、享受年終獎的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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