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薪和年終獎一樣嗎_
現在很多企業單位都有年終獎發放的,但是年底發14薪還有沒有年終獎?兩者是不是一樣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14薪和年終獎一樣嗎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14薪和年終獎是不是一樣
由于目前年終雙薪是較為普遍的一種年終獎發放形式,許多人便簡單地把“年終雙薪”和“年終獎”等同起來,從法律角度來講這是一種誤讀。
雖然“年終雙薪”和“年終獎”都屬于廣義上的勞動報酬,但兩者界限卻很明顯:“年終雙薪”是指年底最后一個月發放兩倍于平時數額的工資,從性質上講屬于工資,只是數額上是平時的兩倍而已,這相當于把勞動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積累下來放在年末集中發放。至于“年終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中將其解釋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屬于獎金性質,是企業對員工全年工作的犒勞。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年終雙薪”和“年終獎”需按不同的方法來納稅,可見兩者存在本質上的區別。而對勞動者來講,最主要的意義在于,明確規定的“年終雙薪”可以使勞動者在未到年終而提前離職的情況下,有權要求獲得相應比例的年終雙薪(譬如已工作10個月的,可要求發放5/6),而“年終獎”則要根據企業的具體規定發放。
年終獎是不是只能年底發
目前企業發放年終獎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年底多發一個月工資(此種方式法律上應界定為年終雙薪):二是綜合考慮企業經營收益、部門績效、個人績效,讓每個員工“對號入座”得到全年一次性獎金:三是老板給“紅包”,給不給、給多少就都由老板說了算。
對于第—種形式,此時的“年終獎”屬于實質上的年終固定工資,勞動者即使未到年終提前離職的,也可以主張按工作時間的比例要求單位支付,如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則構成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資。對于第二種形式,企業如規定在職員工“年終”才能拿到“年終獎”,如果員工提前離職,就會喪失這部分潛在利益。當然如果企業規定了所有員工都可以在年終獲得年終獎,員工提前離職則可以索要相應比例的獎金,但若發生爭議,勞動者主張年終獎仍然面臨證據不足的風險。對于第三種形式,由于年終獎完全取決于老板的個人自愿,未到年終提前離職,員工就不可能拿到年終獎。
年終獎拖后發是否違法
現實中,勞動關系雙方對年終獎的確定大致有三類形式:一類是勞動合同約定,二類是規章制度規定,三類是由企業老板決定的“紅包”這三種不同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既然年終獎屬于獎金的一種,也是一種貨幣性收入,那么年終獎也自然算入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年終獎不是法定的獎勵模式,它是建立在企業收支盈利的基礎上的,那么年終獎發放年后發放是否違法,看下面。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在實踐中,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一般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與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而生產獎的范圍,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推知,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于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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