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立法法修改亮點
我國有關部門對于立法法進行了修改,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立法法修改亮點,希望大家喜歡!
2017立法法修改亮點
亮點一:為授權立法“設限”:一般不超五年
中國立法體制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會有國家主權的事項;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和職權;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等十項專屬立法權。這十項權利只能通過全國人大及其會立法來規范,國務院和地方立法都不能涉及。
當有些重要的法律在全國人大立法條件不成熟時,需要通過授權來解決實際問題。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及其會通過了14個授權決定、決議,其中1984年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和1985年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在當時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這兩個授權規定,國務院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包括很多稅收的暫行條例。
近年來,不少代表提出議案建議指出,要對授權立法加以具體規定,明確授權形式、授權時限、監督方式、立法責任,避免“一攬子授權”和“無限期授權”,并對被授權機關不當的授權立法行為及時糾正。針對這些情況,草案規定,授權決定應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的方式和應當遵循的原則等。草案同時規定“授權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在二次審議稿中,修改為規定“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但是授權的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草案規定,全國人大及其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需要作出決定,就特定事項在部分地方暫停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2013年通過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就屬于這類情況。
亮點二:公布法律草案要“上網”
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對于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立法,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發揮了重要作用。
2005年7月8日,物權法草案通過全國人大會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這是首次通過網站公布法律從草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公眾提出的意見1.1萬余件,79%的公眾意見是通過互聯網征集的,自此互聯網成為征求公眾意見的主渠道。
2008年4月,十一屆全國人大會委員長會議決定,會初次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開,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2013年3月以來,十二屆全國人大會進一步改進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工作,在初次審議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又將二次審議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3年7月,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鑒于此,立法法草案明確規定:“應當將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等通過網絡等媒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重要的法律案還可能在全國主要媒體公布征求意見,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向社會通報。”
從十一屆全國人大會至今,全國人大已有57(件/次)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到了55萬多條意見,為互聯網時代法律草案征求意見數量之最。
草案還規定,法律按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利害關系人、有關部門、專家等方面的意見。
2005年,十屆全國人大會就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中的“起征點”首度召開聽證會,社會反響良好。
二次審議稿明確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后將法律草案及有關起草、修改的說明等通過網絡等媒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利害關系人、有關部門、專家等方面的意見。
亮點三:讓通過后的法律更“接地氣”:增加通過前評估、法律清理等規定
為提高立法質量,做到法律規范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草案作出了法律案通過前評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規、立法后評估等規定。
根據草案,擬提請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法律案,會工作機構可對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一步聽取意見,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會工作機構根據法律實施的情況,可以組織對有關法律開展立法后評估。
十二屆全國人大會以來,旅游法、特種設備安全法、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越來越多的法律經歷了出臺前評估的檢驗,使得規定的法條更“接地氣”,增強法律的實施效果。
亮點四:讓立法邁向“精細化”:公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
為加強全國人大會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協調,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大會通過媒介任期的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立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和系統性。
編制立法規劃工作是從第七屆全國人大會開始的。從八屆起,每屆全國人大會都編制了五年立法規劃。2013年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會公布立法規劃明確68件立法項目。
全國人大會制定年度立法計劃的工作是從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開始的。通過制定和實施年度立法計劃,可以使五年立法規劃確定的立法項目更有計劃有步驟地落到實處。同時,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通過年度立法計劃也會對立法規劃進行必要的補充和調整。
亮點五:賦予所有設區的市立法權
關于較大市的立法權,自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規定地方立法權后,一直備受關注。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目前設區的市普遍存在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數量。
草案規定,所有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會可以就城市建設、市容衛生、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同時明確:“本法所稱較大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
二次審議稿中,把以前僅有“較大的市”獨享的地方立法權下放給所有“設區的市”。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被界定為: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從現有的49個擴大為282個設區的市。
這些城市的地方立法權體現在: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法律對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4]
亮點六:部門規章不得“越權”:不得創設限制公民權利的規范
草案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部門規章不得創設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規范,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針對部分法律解釋“超越”法律本身含義的現象,草案還明確,最高法、最高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二次審議稿中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規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亮點七
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二次審議稿中指出,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立法法的調整范圍
1、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2、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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