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是怎么計算
按照勞動法規定,在法定假日,職工有休假的權利,但還是有的單位是要求職工加班的,那加班費是怎么計算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單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單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計算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工資額300%支付工資報酬。工作時間超過或者少于8小時的,應當按照實際工作時間,以小時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報酬。法定假日加班,8小時以內加班工資按日工資的三倍計算,超過8小時的部分,按小時工資乘以超過的小時數再乘以3。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具體而言,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職工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三、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面臨哪些法律后果?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法定節假日包括哪些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我國節假日包括三類,其中有兩類為法定節假日。
第一類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中規定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
(四)勞動節,放假1天
(五)端午節,放假1天
(六)中秋節,放假1天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秋節與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并稱為中國漢族的四大傳統節日。自2008年起中秋節被列為國家法定節假日 2007年12月14日新修訂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將清明、端午和中秋三大傳統節日正式列入全民法定公休節日,自2008年開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節日,分別為元旦、春節、清明、端午、勞動節、中秋和國慶節,全民公休節日的假期通過調整雙休日來集中休假,休假時段每年由國務院發布。地方性節日、少數民族傳統節日、其他特定群體的節日限于特定群體或局部地區。
第二類
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還有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28周歲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14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三類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
根據有關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另外,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我國傳統的農歷重陽節等其他節日,也不放假。
法定節假日的放假安排
一、元旦:1月1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二、春節:2月15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7天。
三、清明節:4月5日(清明節)4月6日(星期五)4月7日(星期六)放假,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班。
四、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節:6月16日至6月18日放假,共3天,與周末連休。
六、中秋節:9月22日至9月24日放假,共3天,與周末連休。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號(星期六)、9月30號(星期天)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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