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青年大學生創業貸款最高額度可達50萬元
成都青年大學生創業貸款最高額度可達50萬元,這是怎么回事?快來看看吧!下面由小編與大家分享,希望你們喜歡!歡迎閱讀!
日前,成都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印發《成都市青年大學生創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設立成都市青年大學生創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進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拓寬創業融資渠道,支持青年大學生在蓉開展創業活動。辦法明確,青年大學生創業貸款最高額度可達50萬元。
成都市青年大學生創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一是用于與銀行合作,撬動和放大青年大學生創業融資信用貸款規模;二是用于補償銀行向青年大學生開展創業活動提供信用貸款后發生的貸款損失。
創業風險補償資金主要采取直接與銀行合作的模式,合作銀行按
3月15日,成都高新區發布《成都高新區就業和社會保障事業2017-2020年發展思路》(簡稱《發展思路》),提出全面融入“雙創”,打造與產業發展相適應的三大就業創業新模式。
第一類模式針對創業
——“創業型就業模式”
具體而言包括開展“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為創業大學生提供創業擔保貸款,對優秀創業項目給予最高100萬元全額貼息貸款支持。
從平臺和服務上,《發展思路》提出培育創新創業公共平臺,做大做強天府軟件園創業場和街道雙創平臺等創業基地;同時在成都高新區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信息對稱的就業創業服務平臺,開辟“創業綠色通道”。
第二類模式針對普通就業
——“適應型就業模式”
《發展思路》提出有針對性地建立25家就業創業實訓基地,到2020年,力爭就業創業培訓人次達到4.5萬人以上。
打造公共就業創業“互聯網+”立體式服務體系,建立就業大數據服務平臺,確保“指尖上的就業服務”覆蓋全域。
第三類模式針對就業援助
——“保障型就業模式”
推動就業援助由政府主導向社會參與轉變,到2020年,累計托底援助對象達到1200人以上;
建立成都高新區就業見習基地,到2020年,力爭建立就業見習崗位450個;
設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一站式”服務窗口,政策引導小微企業吸納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實施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一對一”精準幫扶;
促進有條件靈活就業的青年群體創新性開展電子商務就業創業,將從事電子商務的從業人員納入靈活就業范圍。
根據《發展思路》,到2020年,成都高新區每年新增大學生就業創業人數計劃達到8000人,全區城鎮新增就業29萬人以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5%以內,應屆、往屆高校畢業生就業率分別達92%、96%以上,困難家庭就業托底援助對象就業率動態保持100%。
不低于創業風險補償資金的1:5比例安排貸款資金,用于向開展創業活動的青年大學生提供創業信用貸款。同時,對青年大學生創業貸款所產生的貸款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予貸款利息50%的補助。
據悉,首期將與成都銀行合作開展“創業貸”產品,為青年大學生創業提供創業信用貸款,同時給予貸款貼息補助。
以下為“辦法”全文:
成都市青年大學生創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進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拓寬創業融資渠道,支持青年大學生在蓉開展創業活動,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創業天府”行動計劃(2015—2025年)》的通知(成府發〔2015〕11號)精神,設立成都市青年大學生創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為加強管理、規范運作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青年大學生創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以下簡稱“創業風險補償資金”)是為創新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方式,引導銀行創新金融服務產品,支持青年大學生(指在校和畢業5年內的青年大學生)在蓉開展創業活動,拓寬創業融資渠道,構建債權融資補償機制而安排的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創業風險補償資金的來源:一是市級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撥款,二是創業風險補償資金利息收入。
根據青年大學生創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運作情況、年度目標任務及當年科技經費預算情況,可適時補充創業風險補償資金。
第四條 創業風險補償資金的用途:一是用于與銀行合作,撬動和放大青年大學生創業融資信用貸款規模;二是用于補償銀行向青年大學生開展創業活動提供信用貸款后發生的貸款損失。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五條 市科技局是創業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是創業風險補償資的監督部門,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是創業風險補償資金的具體運作機構。其職責為:
(一)市科技局
負責創業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按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申報創業風險補償資金經費預算,組織開展創業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的績效評估等。
(二)市財政局
負責創業風險補償資金經費預算的審批、安排和撥付,對創業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的績效情況進行考核等。
(三)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
負責創業風險補償資金的具體運作管理,制定青年大學生創業風險補償資金池操作規程,與銀行簽署合作協議,在合作銀行開設專用賬戶對創業風險補償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征集、篩選、審查、推薦貸款項目,跟蹤了解貸款項目的實施情況,提出損失補償報告等。
第三章 運作方式
第六條 創業風險補償資金主要采取直接與銀行合作的模式,即在合作銀行存入創業風險補償資金,合作銀行按不低于創業風險補償資金的1:5比例安排貸款資金,用于向開展創業活動的青年大學生提供創業信用貸款。
第七條 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將比選產生的參與合作的銀行及合作協議進行初步審核,之后報市科技局審批,經市科技局局務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公開合作銀行貸款信息,申請人根據創業貸款需求,向貸款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貸款銀行對青年大學生創業貸款申請進行最終審核,并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和貸款額度。青年大學生創業貸款額度最高為5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貸款銀行將創業貸款信息向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備案,按合作協議接受監督。
第十條 為支持青年大學生創業,降低創業融資成本,對青年大學生創業貸款所產生的貸款利息,納入成都市科技金融資助管理辦法范圍,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予貸款利息50%的補助。
第十一條 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每季度將下列事項報告市科技局:
(一)與銀行的合作情況。
(二)貸款申請及貸款實際發放情況。
(三)創業風險補償資金的運作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逾期貸款的代償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清償貸款的,貸款銀行應及時書面通知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對發生的逾期貸款,由創業風險補償資金按不超過逾期貸款本息的80%給予貸款銀行預補償,同時,貸款銀行按照貸款協議依法對借款人和連帶責任人進行全額追償。
貸款銀行申請逾期貸款預補償時,需提交貸款逾期通知書等證明材料,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在經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給予貸款銀行預補償,同時應在每季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條 對發生的最終貸款損失進行補償時,貸款銀行需向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審核后,報市科技局局務會批準實施,并提交相關資料,包括:
(一)貸款銀行申請貸款損失補償的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對貸款損失補償的審核意見報告。
(三)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及其他可以確認形成損失的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補充資料。
第十四條 貸款損失的補償
經確認最終發生的貸款損失(最終貸款損失包括本金、利息、罰息以及用于清收債權的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律師費、公證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差旅費),按風險共擔的原則,由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銀行按雙方協議確定的比例分擔,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分擔比例最高不超過80%,實行賬銷案存。其中,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分擔的補償額度以存入合作銀行專戶的創業風險補償資金余額為限。
對已經預補償的逾期貸款,經銀行追索回的資金在抵扣追索費用、違約金后,再按上述比例補回創業風險補償資金賬戶。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貸款所發生的貸款損失不屬于創業風險補償資金分擔的補償范圍。
第十五條 創業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費,按當年新增銀行貸款額度對應的創業風險補償資金份額的3%的比例確定控制數,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定后,在市級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借款人若有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相關資料,銀行有權中止和追討已發放貸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力。
第十七條 發生了代償、補償或者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貸款的借款人,三年內禁止申報各級財政性補助資金并在其誠信記錄中反映。
第十八條 對參與創業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及運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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