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基礎知識城市規劃的作用
城市規劃基礎知識城市規劃的作用
城市規劃是處理城市及其鄰近區域的工程建設、經濟、社會、土地利用布局以及對未來發展預測的學科。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城市規劃基礎知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城市規劃基礎知識
城市規劃管理
(1)城市規劃管理是政府職能。1980年國務院在批轉《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紀要》中指出:“城市市長的主要職責是把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好”。城市規劃及其規劃管理是城政府意志的體現,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行政職能的管理部門,因此城市規劃管理是政府職能,它是代表政府來行使權力的。
(2)城市規劃管理是一種手段。城市規劃管理是通過一定的手段把城市規劃目標、設想與當前建設活動結合起來,使其落實到地面上,成為顯示和具體化。由此可見,它是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的重要手段,如果沒有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城市規劃得再合理、再科學、再切合實際,也不會順利地實現。
(3)城市規劃管理是管理活動。城市規劃管理是通過一系列的管理活動來實現的,包括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總圖審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項目的申請、方案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放線驗線、竣工驗收,還有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的查處等,要經過多層次的把關,辦理一系列手續,因此說,它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社會實踐的管理活動。
(4)城市規劃管理是一門科學。城市規劃是一門科學,城市規劃管理同樣是一門科學,而且是既包含軟科學,又包含硬科學在內的一門綜合性的科學。這一工作,不是隨便什么人都能勝任的。
總體規劃
指綜合性的城市規劃。是確定一個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以及制訂城市中各類建設的總體布局的全面環境安排的城市規劃。總體規劃還包括選定規劃定額指標,制訂該市遠、近期目標及其實施步驟和措施等工作。
詳細規劃
在中國,按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城市局部地區近期需要建設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園林綠化等作出具體布置的規劃,為建筑設計提供依據。內容包括:選定技術經濟指標,提出建筑空間處理要求,確定各項用地的控制性座標、建筑物位置與標高等。
城市分區規劃
在中國,指根據已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所做的市內各局部地區的規劃。各區按不同的功能和性質,有各自的規劃。
功能規劃
對某些領域[如運輸、住房和水質]的需要或活動定出目標,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規劃,通常由政府制訂。
住房建設規劃
指制訂出若干年內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規劃,包括居住區和住房建造的數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項指標。
實體規劃
為開發或改造一個地區而預先做出的設計,把現有一切自然和人為的物質條件納入規劃,加以全面考慮,包括基礎設施、房屋建筑、最佳開發戰略等。
城市性質
在中國城市的總體規劃中,根據城市的形成與發展的主導因素確定它在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豎向規劃
對建設場地,按其自然狀況,工程特點和使用要求所作的規劃。包括:場地與道路標高的設計,建筑物室內、外地坪的高差等,以便在盡少改變原有地形及自然景色的情況下滿足日后居住者的要求,并為良好的排水條件和堅固耐久的建筑物提供基礎。
城市設計
指確定一個城市的活動與目標的總體空間布局,使其具有吸引力并使人感到賞心悅目。城市設計復雜過程中在于以城市的實體安排與居民的社會心理健康的相互關系為重點。通過對空間及意象的處理,創造一種物質環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勵其社區精神。
城市景觀
城市中由街道、廣場、建筑物、園林綠化等形成的外觀及氣氛。
國土規劃
為了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中國領土以內地上、地下、海洋或大陸架的自然、人力和經濟資源而編制的最高一級[在區域規劃之上]的規劃。
建設場地規劃
為某一地塊的建設所準備的設計和平面布置圖、說明書及工程細節,包括對設施的位置、標高、排水、市政設施、道路、人行道、停車場、綠化等細節的考慮。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指對具有歷史、地理、文化和考古等價值的城市進行的保護。國務院批準確定一些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并有指令性文件,一經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后,該城市的總體規劃,包括土地利用、工業和點、建筑風格等,都必須以保護其傳統文化為主要目標。1982年經國務院批準,確定北京、西安、揚州、蘇州等二十四個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
城市人防規劃
在中國,指城市總體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內容包括:必不可少的地下設施及其防空通道及安全出入口等的布置,與地面以上建筑物及地下管道網的協調。這些構筑物平時可用作餐室,尤其是電影院、劇院建筑物的自然冷卻系統的冷風源。
城市防災規劃
城市規劃中為抵御地震、洪水、風災等自然災害保護人類生命財產而采取預防措施的規劃的通稱。
城市抗震規劃
城市抗震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內容包括:確定城市建設的抗震等級,工程設計的抗震烈度,從地震角度考慮劃分可建和不可建用地,建筑物高度,體形與層數的限制,疏散通道,地下建筑的利用,次生災害的防止及補救措施等。
城市規劃的工作內容
1、收集和調查基礎資料。研究滿足城市發展目標的條件和措施。
2、研究城市發展戰略,預測發展規模,擬定城市分期建設的技術經濟指標。
3、確定城市功能的空間布局,合理選擇城市的各項用地,并考慮城市空間的長遠發展方向。
4、提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區域性基礎設施的規劃原則。
5、擬定新區開發和舊城區利用、改造的原則、步驟和方法。
6、確定城市各項市政設施和工程設施的原則和技術方案。
7、擬定城市建設藝術布局的原則和要求。
8、根據城市基本建設的計劃,安排城市各項重要的短期建設項目,為各項工程設計提供依據。
9、根據建設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步驟。
城市規劃的作用
一、宏觀經濟條件調控的手段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城市建設的展開在相當程度上需要依靠市場機制的運作,但純粹的市場機制運作會出現“市場失效”的現象,這已有大量的經濟學研究予以了論證。因此需要政府對市場的運行進行干預,這種干預的手段是多樣的,既有財政方面的(如貨幣投放、稅收、財政采購等),也有行政方面的(如行政命令、政府投資等),而城市規劃則通過對城市土地和空間使用配置的調控,來對城市建設和發展中的市場行為進行干預,從而保證城市的有序發展。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之所以需要干預,關鍵在于各項建設活動和土地使用活動具有極強的外部性,在各項建設中,私人開發往往將外部經濟性利用到極致,而將自身產生的外部不經濟性推給了社會,從而使周邊地區受到不利影響。通常情況下,外部不經濟性是由經濟活動本身所產生,并且對活動本身并不構成危害,甚至是其活動效率提高所直接產生的,在沒有外在干預的情況下,活動者為了自身的收益而不斷提高活動的效率,從而產生更多的外部不經濟性,由此而產生的矛盾和利益關系是市場本身所無法進行調整的。因此,就需要公共部門對各類開發進行管制,從而使新的開發建設避免對周圍地區帶來負面影響,從而保證整體利益。
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城市是人口高度集聚的地區,當大量的人口生活在一個相對狹小的地區時,就形成了一些共同利益要求,比如重組的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園、游憩場所等)、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舒適的生活環境等,同時還涉及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歷史文化的保護等等。這些內容在經濟學中通常都可稱為“公共物品”,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即這些物品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能使用,而且都能從使用中獲益,因此對于這些物品的提供者來說就不可能獲得直接的收益,這就與追求最大利益的市場原則不一致。因此,在市場經濟的運作中,市場不可能自覺地提供公共物品。這就要求政府的干預,這是市場經濟體制中政府干預的基礎之一。
城市規劃通過對社會、經濟、自然環境等的分析,結合未來發展的安排,從社會需要角度對各類公共設施進行安排,并通過土地使用的安排為公共利益的實現提供了基礎,通過開放控制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損害。比如,根據人口的分布等進行學校、公園、游憩場所以及基礎設施等的布局,滿足居民的生活需要并且使用方便,創造適宜的居住環境質量,同時能使設施的運營相對比較經濟、節約公共投資等。同時,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保證各項公共設施與周邊的建設相協同。
對于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以及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等,通過空間管制等手段予以保護和控制,使這些資源能夠得到有效保護,使公眾免受地質災害的損害。
三、協調社會利益,維護公平
社會利益涉及多方面,就城市規劃的作用而言,主要是指由土地和空間使用所產生的社會利益之間的協調。就此而論,社會利益的協調也涉及許多方面。
首先,城市是一個多元的復合型社會,而且又是不同類型人群高度聚集的地區,各個群體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都希望謀求最適合自己、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發展空間,因此也就必然會出現相互之間的競爭,這就需要有調停者來處理相關的競爭性事務。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就擔當著這樣的責任。
其次,通過開發控制的方式,協調特定的建設項目與周邊建設和使用之間的利益關系。
四、改善人居環境
人居環境涉及許多方面,既包括城市與區域的關系、城鄉關系、各類聚居區(城市、鎮、村莊)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也涉及城市與城市之間的關系,同時還涉及各級聚居點內部的各類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城市規劃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環境發展各個方面,從城市與區域等方面入手,合理布局各項生產和生活設施,完善各項配套,使城市的各個發展要素在未來發展過程中相互協調,滿足生產和生活各個方面的需要,提高城鄉環境的品質,為未來的建設活動提供統一的框架。同時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實行空間管制,保障公共安全,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資源,建構高質量的、有序的、可持續的發展框架和行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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