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區別
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區別
你知道地方性的法規和規章的區別嗎?下面就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區別
1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的,一般為基本法律。.2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
2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3 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和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省、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不需要全國人大的批準自行生效)。(市級的,需要省級批準才生效,并報本級政府及上級政府的備案,MAYBE)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4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的。部門規章應當經部長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的區別
法律。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兩類,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會制定的,但是兩者的效力都一樣。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會也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沖突的前提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憲法,不能同憲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了只能由法律進行規定的事項,包括: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全國人大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有兩類,一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和人大會制定;二是由省會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會制定,但同時應報省一級人大會批準,還要報全國人大會備案。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規章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由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須經國務院批準,這是行政規章,或者稱為部門規章。行政規章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其與地方性法規處于一個級別。另一種規章是地方行政規章,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除了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外,還要服從地方性法規。
猜你喜歡
2.什么是法律體系
7.社區法律基礎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