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礎知識
澳門基礎知識
澳門是一個國際自由港,是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區之一,也是世界四大賭城之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其著名的輕工業、旅游業、酒店業和娛樂場使澳門長盛不衰,成為全球最發達、富裕的地區之一。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澳門知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澳門的地理環境
位置
澳門特別行政區(北緯22°11',東經113°33')位于中國大陸東南沿海,地處珠江三角洲的西岸,隔海東望即是香港,北方的澳門半島連接廣東珠海,而南方則是氹仔、路環和路氹城所組成的大島,屬海島市,暫未有正式的名稱。該島原為氹仔島和路環島,但在路氹連貫公路工程展開之后,因為填海和西江水流帶來大量泥沙的關系,兩島之間的海床變得越來越淺,公路旁的土地亦越來越多。當局有見及此,便有規劃地進行填海工程,而所得出來的土地就是路氹城。
面積
澳門的總面積因為沿岸填海造地而一直擴大,已由19世紀的10.28㎞²逐步擴展至今日的32.8平方公里(包含2009年11月29日國務院批準澳門填海造地360公頃合3.6平方公里的澳門新城區),面積約是華盛頓特區的1/6,新加坡的1/22、香港的1/34。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和路環兩個離島。半島北面與中國大陸相連,南面分別由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和西灣大橋與氹(dàng)仔連接;至于氹仔與路環,則由全長2.2公里、6線行車的連貫公路相接。
陸地部分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與廣東省陸界相連,界線包括:一是關閘澳門邊檢大樓段,即以關閘澳門邊檢大樓北側界線作為區域界線。二是關閘澳門邊檢大樓西側鴨涌河段,其中,從關閘澳門邊檢大樓地段西側與鴨涌河澳門一側堤岸交匯處起,沿鴨涌河至規劃的粵澳新通道(青茂口岸)珠海出入境大廳西南側邊線與鴨涌河澳門一側堤岸交匯處止,以鴨涌河澳門一側堤岸為界;鴨涌河其余河段以河道中心線為界。
海上部分將過去的習慣水域管理范圍明確確定為海域面積85平方公里。界線包括:一是內港段,即內港錨地以及內港航道北段。二是路氹航道段,即路氹航道(規劃)東邊界。三是澳門南部海域段,即橫琴島大窩山最南端所處緯線以北海域。四是澳門東部海域段,即以九洲港航道西側、崖13-1天然氣管道西側及澳門已開展管理活動的海域邊界為界。五是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段。六是澳門北部海域段,以等距離線法劃定兩地界線。
海拔
全區最低點為南海海平面,海拔0米。最高點為塔石塘山(KoloaneAlto),海拔172.4米。
氣候
澳門屬亞熱帶季風氣候,同時亦帶有熱帶氣候的特性,年平均氣溫約22.3℃,全年溫差變化在11~14℃。2007年全年平均氣溫為23.2℃。春、夏季潮濕多雨,秋、冬季的相對濕度較低且雨量較少。臺風季節為5-10月,以7-9月最為頻密。
在2007年共錄得115個下雨天,總降水量為1466毫米,比過去30年(1971~2000)的年均降水量少565毫米;全年錄得一個熱帶低氣壓、一個熱帶風暴及一個強烈熱帶風暴。
澳門的政治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的行政機關。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首任行政長官是何厚鏵(EdmundHoHauWah,1999年12月20日起連任兩屆)。2009年12月20日起崔世安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一國兩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預屬于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事務。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權力。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為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權限。例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行政架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制定并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辦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編制并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復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行政長官
崔世安,1957年出生于澳門,是澳門大家族之一“崔家”的后代。2009年7月26日,經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投票,唯一候選人崔世安成功當選為新一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014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宣誓就職。
法律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基礎上。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特區的法律制度以大陸法為根基。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通過,《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確保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得以實施。換言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它規范性文件,只要不抵觸《基本法》,仍繼續生效。《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是澳門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關國防、外交及其它在澳門特區自治范圍以外的事務的全國性法律,可由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澳門施行。
司法制度
《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澳門的終審權屬于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而初級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特區繼續保留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
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由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選用法官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目前有多名資深葡人法官在各級法院服務。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由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