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知識問答(2)
失業保險知識問答
9、職工因辭職而失業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答:職工因自動辭職而失業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為《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一個重要條件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斷就業。自動辭職而失業屬于自愿失業,因此,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
10、申領失業保險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11、“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哪些情形?
答: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12、失業人員在什么情況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1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計算?
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繳費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的,每超過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4、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如何計算?
答:(一)累計繳費時間不超過15年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5年以上的,在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的基礎上,每超過1年,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增加一個百分點發放,但最高發放標準應當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5、失業保險繳費時間如何計算?
答:在國家或自治區規定實行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前,失業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在確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時,其視同繳費時間與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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