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基本知識(2)
人民調解基本知識
人民調解工作原則
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調解。
②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③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④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調解受理范圍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公民與公民
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糾紛,一般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鄰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間,因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
公民與法人
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糾紛十分廣泛,例如,農村村民與農村合作組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之間因土地承包、農業產業化服務中的合同,劃分宅基地、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糾紛。
企業職工
企業職工與所在企業之間,因企業轉制、租賃、兼并、破產、收購、轉讓,或者因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療費等發生的糾紛。
其他
城市居民與城市市政管理組織、施工單位、企業事業單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設,危改房屋改造等引發的糾紛等等。
人民調解不受理范圍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人民調解的程序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并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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