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條例(2)
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4
重慶市主城區居住小區養小型犬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戴嘴套;
(三)重點管理區域內攜犬出戶的,犬只必須掛犬牌、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米,并由成年人牽領;
(四)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的,必須在住所外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牌;攜烈性犬、攻擊性犬出戶的,除遵守本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犬只;犬只死亡的,養犬人不得隨意丟棄,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養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七)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犬吠影響他人休息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給他人造成傷害的,養犬人應立即將傷者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依法承擔疾病預防和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5
為加強侯堡社區各小區寵物飼養管理,保障小區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結合侯堡社區各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對飼養寵物實行嚴格限養、嚴格管理、禁限結合的原則,
社區寵物飼養管理辦法。
二、嚴格執行飼養寵物登記制度,養寵物居民需帶兩張寵物彩色照片及本人相關信息到小區進行登記。
三、區內只允許養小型觀賞犬等寵物,必須圈(栓)養,嚴禁飼養烈性犬及成年體高超過35厘米的犬種、雞、鴨、羊、猴等動物。
四、飼養小鳥、鴿子的居民,要嚴格限量限地,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居民寵物要定期到地方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疫苗,持檢疫證到社區辦理登記,以后每年檢查一次。
六、飼養寵物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攜寵物進入廣場及其它公共場所;
(2)小型觀賞寵物戶外活動時,必須束寵物鏈(繩),長度不得超過2米,并由成年人牽領,遛寵物時應當避開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3)禁止在小區草坪、綠地遛寵物。
(4)寵物戶外排泄糞便,飼養人必須予以清除,不得影響居民出行;
(5)養寵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及休息,如有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由于養護寵物管理不妥,對他人身體、財物造成傷害的,飼養人必須賠償其相關損傷損失。
八、有違反本寵物管理規定行為的,要記錄到不文明行為臺賬本,同時將進行溫馨提示、約談、曝光,對屢教不改的交相關部門處理,直至該寵物脫離小區。
九、遵守社區的其他相關規定。
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6
為美化、凈化小區居住環境,防止病疫傳播,保障業主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規定。
一、飼養觀賞鳥、信鴿,不得占用樓道、樓梯間、天臺等共用地方,不得妨礙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環境。
二、飼養犬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養犬許可"、"犬類免疫證"及號牌,嚴禁無證無牌及違反規定養犬,無證無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區。
三、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為犬只佩帶市城管部門制作的號牌;
系好犬鏈并由成人牽領、看管;
及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四、住戶養犬不得妨礙他人,犬只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時,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犬只咬傷人時,飼養人應當立即帶傷者去附近衛生防疫機構或醫院治療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將傷人犬送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留醫觀察。受傷人的有關醫療費、交通費及誤工費由飼養人承擔。
六、飼養人對病犬、傷犬、死犬應當妥善處置,禁止隨意遺棄或掩埋在小區內。
七、小區內全體業主、住戶應遵守上述規定,歡迎廣大業主、住戶向市城管辦、街道辦事處、社區、物業服務中心舉報無證養犬的違規行為。
請小區內飼養寵物的業主、住戶應及時到服務中心做好寵物登記,建立寵物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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